《郴州市市本级旅游产业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6年10月14日 信息来源:区旅游局 作者:邓满元、孙沛江 字体:【大】 【中】 【小】

CZCR-2016-10007

 

文件

郴州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郴财外〔2016〕10号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旅游产业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旅游外事侨务局(文体广新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郴州市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郴州市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

郴州市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市的意见》(郴办发[2014]5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来源。

第三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引导为主,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注重效益。

第五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旅游产品开发。用于支持重点旅游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平台的建设,对新建立的大型、综合性旅游商品购物市场(中心)、旅游购物特色街区、集散地、旅游商品一条街等给予适当补助。  

(二)旅游项目建设。用于支持全市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景区(点)旅游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国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促销。用于补助全市旅游主管部门的主题促销、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境内外参展、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市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以及补助重点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四)旅游商品开发。用于补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五)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用于补助游客中心、景区停车场及露营基地、智慧旅游系统、旅游标识、旅游厕所、旅游培训、旅游规划编制、旅行社营业网点建设等。

(六)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中共郴州市委办公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意见》(郴办发[2014]5号)执行。

(七)其它有利于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

第六条  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各单位每年3月底之前申报旅游产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二)申请旅游产业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根据全市年度旅游业工作重点确定的资金安排方向和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

申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向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应向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三)市旅游外事侨务局为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旅游产业项目筛选、考察、审核和汇总申报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同财政局提出市旅游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参与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四)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配合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报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自安排意见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拨付到市直有关单位及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局、旅游外事侨务局(文体广新局)应定期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财政局、旅游外事侨务局应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旅游外事侨务局与市财政局共同追回,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按规定对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应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市市本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郴财外〔20149号)同时废止。